English

新工伤保险制度增加哪些内容

2000-03-2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任延华 我有话说

北京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400万职工将享受工伤保险。

根据新规定,企业应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于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①北京市新出台《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在下列情形时,劳动者(被保险人)负伤、致残、死亡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正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正在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时;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诊疗费、药费、取暖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工伤医疗期规定,视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工作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